文生神父
聖母升天瞻禮於台灣
我們如何來看待:當教友有家人或親人或朋友過世時,我們如何協助並幫助他呢?
從我個人牧靈的角度來說:我會幫助教友從嚮往天堂這角度來著手。怎麼說呢?家人當然是與我們關係最近的人,當他離開了,也看到他們在世間的彼此之間的那份關懷與愛,所以天堂對我們而言就不是那麼恐怖的,而是我們愛的人現在已經先去到那裏去了。
我們看到一個事實,我們對死亡大多數都是害怕的,但是我們每個人卻都會死也都要死,死後會去到那個地方。
也就是說:那地方是我們死去的人以及我們的家人、親友及朋友聚集的地方,那裏有親情、有愛情,大家在一起的那份親切,在愛內連結那份溫馨的關係。
天堂又是一個圓滿所在的地方,雖然我們因著死亡,結束暫時在世間的生活。也看到永恆的希望。
另外一方面我也會鼓勵對家人們說聲對不起。因為生前難免會有些紛爭或不愉快的事件發生。而天堂是圓滿的,促使我們也去體會,大家在這世上再一次的互相扶持, 讓愛臨現在我們當中。所以讓這家人團結更加緊密,更感受到天主。所以這是基本的問題。因此土葬或火葬其實對我們而言都是枝微末節了。
以台灣現況而言,土地的取得不容易,土葬又需要長期佔用土地,若墓園不足,就會造成空間壓力。因此土葬真的越來越難;而火葬佔地小,骨灰可集中安置於墓園塔位,安置也較方便,對土地需求較低。況且台灣法律雖允許兩者,但在教會的觀點而言,土葬須在合法的墓園內進行,不能隨意埋葬。因此,近年政府鼓勵火葬,以節省土地資源並減少環境負擔,所以大家很自然地就會選擇火葬了。
但骨灰應安置在聖地(如天主教墓園、納骨堂)。不允許將骨灰分裝或撒在空中、海中或其他地方。目的是要我們正視對遺體(或骨灰)的尊重,並避免喪失公共的追思與祈禱的空間。台灣每年訂定4/4為民族節日清明掃墓及11/2教會的追思已亡日,都會集體來追思亡者。
早期天主教強烈偏向土葬,因為土葬更符合《聖經》的教導「身體復活」的信仰象徵,正如「因為你來自灰土,將來仍要歸於灰土」《創3:19》。而火葬曾經被視為與教義不符,甚至在19世紀末以前,多數地區教會還明文禁止。
教會於1963年開始允許火葬,只要火葬的動機不是出於否認復活的信仰,純粹因環保、衛生、土地不足等原因。《天主教法典》第1176條第3項明確寫道:「教會強烈建議信友採取土葬,但並不禁止火葬,除非火葬是出於反對基督信仰的理由。」
無論如何,重要的是真的讓大家能體會家人們在一起的那份親切,或是曾經有過節,還可以再從新一次的在愛內連結這關係,這樣才是重要的。這次我的淺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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