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審判的震撼

王海瀛

我自小領洗後,一直認為主日進堂參與彌撒、領聖事是教友最重要的本分。離開了教會,到美國多年後,再度回到教會,知道了奉獻、讀經、義工、朝聖、行善…等也很重要,但仍然覺得:只要能做到這些教友該守的誡命,應盡的本分,就可以活得心安理得。所以後來讀福音時,耶穌的公審判教導讓我大吃一驚,因和我原有的認知大不相同,這困惑從此留在我心中,直到2023 年我才有了進一步的感悟。

瑪竇福音第25章中,耶穌論及將來能承受天主國度的義人。祂是這麼說的,坐在光榮寶座上的君王,要把義人和惡人分開。那些「義人」,是在日常生活中,能注意到身旁耶穌的困難及需要,並有實際關懷行動的人:

因為我餓了,你們給了我吃的;我渴了,你們給了我喝的;我作客,你們收留了我;我赤身露體,你們給了我穿的;我患病,你們看顧了我;我在監裡,你們來探望了我。

君王的話讓那些義人們聽了後反而糊塗,因為不知道自己何時見過耶穌,也不記得曾經幫助過耶穌。只好問耶穌:

主啊!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饑餓而供養了你?或口渴而給了你喝的?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作客,而收留了你?或赤身露體而給了你穿的?我們什麼時候見你患病,或在監裡,而來探望過你?

君王便回答他們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: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,就是對我做的。

(你身邊最小的弟兄,你覺得是誰呢?)

在此時刻,耶穌要審我們對身旁弱勢的弟兄姊妹是否關心,並伸出援手。至於那些站在另一邊的惡人,只因為他們對身旁的人不曾關心,也沒有提供幫忙,被判決送到「那給魔鬼和他的使者預備的永火裡去吧!因為我餓了,你們沒有給我吃的;我渴了,你們沒有給我喝的;我作客,你們沒有收留我;我赤身露體,你們沒有給我穿的;我患病或在監裡,你們沒有來探望我。」

我覺得震撼,因為在最後審判時,耶穌君王只查看每個人是否實際照顧了近人,便決定此人可否進入天國。祂並沒有問,你是否每個主日都上教堂?領聖事?是否看懂了聖經?會背多少金句?每星期唸了幾串玫瑰經?是否遵守教會規定?耶穌的話語帶著權威,祂既然如此說,就表示這是最重要的,因此讓我疑惑:依照教會規定,該做的事很多,難道耶穌君王沒提的都不重要嗎?那麼,主日去教堂是否重要呢?

2023年再讀福音中的最大誡命時,我的眼開了,終於看到了耶穌教導中的要點,也讓心中多年的困惑得到了合理解釋。有一個法利塞人問耶穌:

師傅,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?耶穌對他說:「『你應全心、全靈、全意,愛上主你的天主。』這是最大,也是第一條誡命。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,如你自己。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。」(瑪二二36-40)

這段文字中的每個字我都已經讀過許多次,只是從前我的注意力全在那兩條誡命上,而這次我特別關注耶穌的重點提示,有了新的瞭解:其他誡命,以及所有先知的教導,都以這兩條為原則;也就是說,若沒有對天主和對近人的愛,一切法律和先知的教導都失去了意義。原來這就是關鍵!

把這個關鍵和公審判放在一起,耶穌的話就一目瞭然了。歸根結底,一切法律,都是為了要幫助我們能認識天主,懂得愛,走向愛主及愛人如己的圓滿境界。舊約中天主多次派遣先知來,也是為了提醒大家,不要遠離了天主。所以「愛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,有了「愛」,法律便成全了。正如耶穌所說,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;我來不是為廢除,而是為成全。」(瑪五17)

耶穌也說過,你們去研究一下:『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』是什麼意思;我不是來召義人,而是來召罪人。」(瑪九13) 若心中沒有愛,一切以天主名義所做的事都沒有意義,流於空談,即使能堅持守法祭獻,也不算認識基督或天主,更談不到信仰了。

耶穌還說過,不是凡向我說『主啊!主啊!』的人,就能進天國;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,才能進天國。」(瑪七21) 因此,光說不練是不夠的,明白了固然好,但若不努力實行,仍是虛有其表而已。

耶穌又說過:你們讓小孩子來吧!不要阻止他們到我跟前來,因為天國正是屬於這樣的人。」(瑪十九14)小孩子雖然不明白,但會單純地相信及實行,是天主所悅納的,所以天國屬於他們。「相信」遠比「明白」重要,我終於懂了,同時也得到了警惕,不要沈迷於「瞭解」的喜悅中,務須及時行動,學習關心他人,並大方地給予幫助。

如此看來,一般情況下,在生活中關心身旁近人需要,提供所需,似乎是唯一能證明自己做到了愛主愛人 – 最大誡命 – 的方法,無怪乎耶穌君王要用此作為公審判的標準。瞭解這一點後,福音中所有的教導似乎都明白易懂了,感謝天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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